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