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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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