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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