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