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规格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规格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规格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规格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