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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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