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