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