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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