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