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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