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