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