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