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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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