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六条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分别具体注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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