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明相应内容。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上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标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明相应内容。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上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