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第三十一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