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第三十条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