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