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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