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