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但是应当执行生产时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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