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