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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