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