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