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