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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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