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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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