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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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