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