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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