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