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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