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