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