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