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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