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