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