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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