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