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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