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七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