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