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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