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