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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