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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