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