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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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