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