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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