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五十二条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