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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