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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