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