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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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