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