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中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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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