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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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