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四十二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