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